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7]338号 2007-04-16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07]131号)收悉。对你局要求在部分办税服务厅,将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提高到百万元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桂国税函[2005]3号),对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市国税局城区征收分局统一设定为十万元,是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确定的,也是符合管理要求的。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桂国税函[200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再次重申,必须加强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一次申请代开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管理员应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附调查说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才能代开,以防止税务机关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必须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监控,开票金额累计超过小规模标准的,应立即移交有关岗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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