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129号 2008-11-21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自行印制上述报表,并做好报表的发放、学习和培训工作。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1号 2008-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附件1-2.zip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