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益性捐赠与赞助支出 同时,《条例》第五十三条强调:税法第九条中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税法限制扣除的规定与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中“量力而行”原则规定是一致的,即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财务人员在匡算这部分支出对应税利润的影响时,注意以下几点: 四、业务招待费 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财务处理时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归集,其他企业一般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归集。 业务招待费是各单位汇算清缴过程中最容易超标、容易出问题的支出项目,财务人员要注意以下事项: 2.固定资产在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很多企业会计处理时通过“在建工程”核算,不论从会计准则还是从税法的固定资产成本构成规定来看,都是不符合规定的,税务处理时会面临纳税调整问题。 3.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收入的基数,应以税法口径下的收入为准,不能以会计收入来算。比如视同销售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中会计上未确认但税法上要求确认的收入,均属于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五、广告及业务宣传费 除上述规定外,企业还要注意,财税[2009]72号文件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里所述归集至品牌使用方的广告费支出,不是按照某一比例进行分摊的结果,而是使用方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 六、加计扣除 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相比,“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更多一些“直接、专门、现场、成果”一类的强调性字眼,口径严谨而细致。尽管企业日常核算是按照财企[2007]194号文件规定执行,但在进行加计扣除匡算应税利润时,必须对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 2.《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规定,上述3项支出均属于备案类减免税优惠政策,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应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需要事前备案而未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需要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将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 4.企业实际发生上述可以加计扣除类支出,在季度预缴时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在年度申报时计算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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