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4年1-11月,国内增值税收入612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161922亿元的37.82%。随着增值税法的正式发布,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大进展。 本文深入解读新《增值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等增值税政策中的核心条款与变化要点,助力财税人员准确理解和合规应用新法,有效规避增值税涉税风险,顺利实现税务遵从。 本次增值税法从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将增值税的法律级次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从立法角度明确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事项。主要变化要点如下: 1、进一步明确了征税对象: 《增值税法》规定的“销售服务”范围包括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明确了纳税人容易混淆的概念。 2、明确了境内交易的范围: 《增值税法》明确了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四种情形,具体包括: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这一变化适应了跨境贸易的发展。比如日益增多的转口贸易,中国境内的企业从境外A国购买货物后直接销售给境外B国,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均在境外,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很容易就判断出该笔交易不属于在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不需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的变化: 《增值税法》将 “视同销售”行为改为“视同应税交易”行为。一是将增值税政策中营改增前八项 “视同销售”及营改增政策中的三项“视同销售”行为合并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三项“视同应税交易”行为。二是删除了“货物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货物在总分机构之间移送、将货物进行投资、将货物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服务”。三是增加了“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的视同应税交易行为。上述改变意味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其他应税服务项目的,将不再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也会有效的减少税企之间关于“视同销售服务”的税企争议和矛盾,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4、整合了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法》将36号文件中的“四项非经营活动”和“五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整合为四种不征增值税项目,并增加了“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的不征增值税项目。 5、明确了增值税为价外税: 《增值税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6、将征收率统一为3%: 《增值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取消了36号文件中的5%征收率,大幅降低了简易计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7、明确了“混合销售”的判断标准: 《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改变了增值税政策中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判断混合销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方法。实务中如何判断一项业务是一项交易还是多项交易,目前尚未给出清晰的判断标准。建议纳税人还是尽可能按照不同税率、征收率分别核算,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8、改变了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的处理方法: 《增值税法》规定,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取消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等三种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将《增值税法》中程序性规定纳入到《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统一管理,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 9、扩大了留抵退税的范围: 《增值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取消了增值税政策中的特定行业、一定比例等各种限定条件。同时,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或者申请退还,赋予了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10、不得抵扣项目发生变化: 《增值税法》强调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项目等五种情况下”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实质为应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 11、增加了贷款服务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增值税法》在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项目中删除了“贷款服务”项目,同时增加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改变了贷款服务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对于纳税人的影响巨大。根据2023年末全国本外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157.07万亿元和按照5%利率测算的利息约9万亿,影响增值税金额约5400亿。具体的落实还需国务院后续出台相关规定。 12、大幅度精简了免征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法》规定了八种免征增值税项目,相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七种免税项目和36号文件规定的四十种免税项目进行了大幅度的精简。 13、取消了立法授权条款: 《增值税法》删掉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的调整、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的条款。 14、增值税计税期间发生了变化: 《增值税法》将纳税期限修改为计税期间,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新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增值税法》删掉了“1日、3日和5日”三个纳税期间。减少了纳税人申报频次,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负担。 15、增加了电子发票的规定: 《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体现了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和“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要求。 16、增加了税收工作配合机制的规定: 税收征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协调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主体力量。《增值税法》明确了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将构建起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大格局。 增值税法出台后,将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和管理增值税提供更加稳定的法律依据,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标志着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又迈出了铿锵有力、极为重要的一步。 税 屋附表:新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比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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