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企业,2006年成立,开发项目分二期进行,一期项目于2010年6月底彻底结束。一期项目结束后,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法人和股东全部变换,由于一期的债权和债务已结清,账面只剩下二期的土地成本700万元,但是由于目前土地的增值,股权转让价格是1800万元。二期项目于2010年7月份开工,请问二期的土地成本应该是700万元还是1800万元,如果现在以1800万元土地成本入账,该项目完工所得税清算时,土地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1800万元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对股权转让后土地资产的计税基础700万元应保持不变,作为土地的成本计税扣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