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6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七条 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制作《纳税服务投诉调查笔录》(见附件6),在调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在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留取影音资料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

  (一)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人进行补正的。

  (二) 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三) 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 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

  第三十一条 纳税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调查的客观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见附件7)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不追究被投诉人责任。

  (二)因制度性欠缺,或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纳税服务投诉,不追究被投诉人责任,由投诉处理机关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三)投诉事实和理由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按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规定,对被投诉单位下达《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8),提出对被投诉人的意见,由被投诉单位视情况追究被投诉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的产生和扩大。同时,要立即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三条 [条款修订]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同时,需告知纳税人。

  税屋提示——第三十三条“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同时,需告知纳税人。”修订为:“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延长办理期限的同时,需告知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 被投诉人应按照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国税机关。

  第三十五条 国税机关应采取适当形式将被投诉人的改正结果和对被投诉人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国税机关可以即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国税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服务投诉渠道管理,及时接收、整理纳税人的投诉。其中:投诉专线电话在工作时间内应畅通有效;办税服务厅投诉信箱、意见箱、国税互联网站以及信函等应每日查看处理,传真、短信息等应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下级国税机关应于半年及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上级国税机关提交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情况报告和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9),报告中应包含典型投诉案例。

  第四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管理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资料,建立纳税服务投诉档案。

  (一)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档案,应以纳税人单项投诉为卷建档,按受理时间顺序登记,应包括:档案目录、工作文书和纳税人的原始投诉资料等。

  (二)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材料要注意及时整理、归档,投诉相关工作办结后3日内完成工作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三)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文书,均应一式两份,加盖纳税服务部门印章,一份送投诉人、被投诉人或相关部门,一份由纳税服务部门留存。

  (四)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档案应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二条 上级国税机关应定期检查下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情况,对下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投诉事项进行抽查,对投诉人进行工作满意度回访,监督下级国税机关的投诉办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省局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实行绩效评估管理,将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以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服务投诉渠道管理情况;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时限执行情况;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流程执行情况;纳税服务投诉文书使用及档案建立情况;以及纳税服务投诉情况报告报送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条款废止]各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doc

  2.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转办单.doc

  3.非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转办单.doc

  4.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5.纳税服务投诉责令受理通知书.doc

  6.纳税服务投诉调查笔录.doc

  7.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doc

  8.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doc

  9.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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