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我单位有维修项目,施工单位在我们的经营场所使用我们的电费,然后按照使用度数缴纳了所使用的电费,但是供电所的账户是我们的,因此我们缴纳了所有电费,在会计处理时,是应该将该笔电费认定为不属于我们正常经营所产生的费用冲减掉,不在税前扣除。还是作为电费转售,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 答:《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参考上述规定,你单位向施工单位收取的电费,属于向其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相应还需缴纳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因此,转售电属于销售货物取得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