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作废发票,这家企业怎么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智曾 许颖华 袁礼 李澄 人气: 时间:2023-03-01
摘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通过违规作废发票,隐匿营业收入少缴税款的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收取客户款项,并向对方开具发票后,在受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违规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经济税收秩序,必须给予严厉惩处。

  检查人员发现,疑点企业3年间竟相继作废了逾6000份发票。开票后作废这么多发票,并且金额巨大,什么原因?是业务出现了问题,还是另有隐情?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异地税务部门转交的税收违法线索,对贵州X工程设计公司(以下简称“X设计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查实该企业通过违规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4116份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3.26亿元。针对企业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相关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1.04亿元的处理决定。

  发票大量作废,是何缘由?

  2022年初,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审计部门在对F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以往年度工程业务进行审计时,发现企业相关工程业务存在涉税疑点,于是将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核查发现,该公司相关工程已入账的由X设计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竟然是作废发票。

  黔东南州税务机关认为,5份发票的开票方X设计公司的行为十分蹊跷,具有虚开发票或逃避纳税违法嫌疑,于是将线索移交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接到线索后,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高度重视,立即调配检查人员对X设计公司的经营情况实施核查。

  X设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工程设计等业务,企业的客户群体基本都在贵州省内。X设计公司自成立以来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检查人员分析企业涉税数据发现,该企业2018年以前的开票数据有许多异常情形。

  2015年—2017年,X设计公司每月都有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录,但企业开票后不久,就将其中大部分发票于当月在开票软件内进行了作废操作。这段时间内,企业除有8个月时间没有作废发票操作以外,其余每个月均有发票作废。经统计,该公司在这3年里共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536份,开票后不久企业作废的发票竟然多达6679份,占开票总数的八成以上,价税合计5.54亿元。

  企业开票后作废这么多发票,并且金额巨大,是什么原因?是双方业务出现问题导致发票作废?还是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串通,为受票企业虚开发票?或是企业隐匿收入的一种方法?

  核查中发现的企业异常情况,让检查人员心中十分疑惑。此时,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了黔东南州税务机关对F公司涉票业务的核实结果。经核实,涉票工程业务真实存在,并且F公司已向X设计公司支付了与发票金额相符的款项。

  结合企业疑点和对F公司核查结果,检查人员认为,X设计公司具有以作废发票方式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缴纳税款重大嫌疑。于是,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立即对X设计公司立案调查。

  大量款项未回,为何元气不伤?

  检查人员首先对X设计公司检查期内作废的6679份普通发票分地区进行了整理。经梳理,这些发票涉及的企业均在贵州省内,共涉及6地市、3个自治州共933户企业。考虑到受票企业数量较多、业务发生时间较久远,核查具有一定难度,检查人员决定首先从X设计公司入手,询问企业人员,核实了解该公司作废发票原因和情况。

  检查人员约谈了X设计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对于企业作废发票的情况,王某向检查人员解释称,其公司涉及的工程收款时间往往比较长,有些项目甚至结束后长达1年时间才能收到款项,但开出普通发票后的作废处理时间只有30天。因此当月为受票企业开具发票后,如果月底没有及时收款,X设计公司就会将这些已开出的发票作废处理,待受票企业工程款项到位后,再对该项业务进行核算处理。

  检查人员当即表示,按王某的说法,X设计公司如果作废发票是当月款项未及时收回的情况,那么后期收回款项后,企业应重开发票并申报相关收入。但从作废发票频率较高的相关年度的申报情况看,该公司随后并未重新补开发票,而且企业每月的申报收入数额并无太大变动。

  对此,王某解释称,受经济环境影响,该企业有大量项目存在对方拖欠工程款问题。因为未收到工程款,所以发票作废之后一直未重新开票,也就未进行相关纳税申报。

  王某的解释并未解除检查人员心中疑惑。

  从企业发票作废数据看,如果X设计公司遇到如此多的付款问题工程,企业近几年的生存可能都会存在问题,又何以规模越做越大?此外,从X设计公司的企业客户来看,均为规模较大比较有实力的企业,也不太可能存在资金短缺的情况。

  检查人员不动声色,决定继续深入核查,于是向X设计公司下达了调账通知。同时,要求X设计公司就作废发票相关情况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会计业务不熟,还是逃税“歪招”?

  在调取该公司2015年—2017年账簿资料进行核查的同时,为充分核实企业检查期内资金流转情况,检查组同步调取了X设计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流水信息,结合企业账簿数据和申报信息,进行了仔细比对分析。

  X设计公司的账簿资料十分规整,检查人员从中并未发现异常。账簿记载,企业2015年—2017年期间营业收入共1.65亿元,这一数据与其申报的应税收入金额相同。

  但负责核查企业同时期对公账户资金流水的检查人员却发现,在此期间,该公司对公账户收到标示为“业务款”“工程款”的转入资金共有近5亿元,与企业申报的营业收入差距巨大。

  通过比对分析资金流水中的付款方信息和发票数据,检查人员发现,X设计公司作废的6679份发票所涉及933户受票企业中,曾有600多户受票企业向X设计公司进行过转账付款,而这些企业转账的金额,与X设计公司为其开具后又进行了作废操作的发票总金额完全一致。

  资金流核查发现的证据,以及收款数据与作废发票金额的吻合,让检查人员更加坚信了最初的判断——X设计公司以发票作废的方式隐匿业务收入。

  为取得更多涉案企业违法证据,检查组随后选取了X设计公司在贵阳的39户受票企业和毕节市的部分受票企业实施了针对性调查。

  他们发现,X设计公司作废发票涉及的业务大多数真实发生,并且受票企业均已向X设计公司付清了所开具发票相关的工程款项,受票企业已将这些发票入账核算,计入经营成本。并不存在X设计公司人员所称的受票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

  至此,X设计公司违规作废发票、隐匿销售收入行为浮出水面。检查组基本确定,X设计公司是在收到工程款项,并向客户开具发票后不久,就将已开具发票作废,并向受票企业隐瞒情况,以此达到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目的。

  为完善证据链条,全面核实X设计公司以作废发票手段隐匿收入的情况,检查组在上级机关支持下,向检查期内X设计公司的900余户受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起协查,对X设计公司曾作废的数千份发票的业务情况进行了核实。

  最终的核查结果显示,X设计公司检查期内作废的667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4116份属于业务真实发生,X设计公司收到了对方业务款,但故意欺瞒受票企业,违规操作将相关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经核实,该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共隐匿业务收入3.26亿元。

  随后,检查组约谈了X设计公司负责人李某。约谈初期,李某仍辩称,企业之前屡屡出现作废发票问题,是因为回款出现问题,以及财务人员业务不精通、对开票软件操作不熟练等原因所导致。但检查人员拿出企业资金流、受票企业言证等多项证据后,李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只得承认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经查,X设计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违规作废已交付受票企业发票的方式,共隐匿业务收入3.26亿元,并因此少缴相关税费共3452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执行工作已结束,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全部征缴入库。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2月28日     版次:06    作者:杨智曾 许颖华 袁礼 李澄


  【税案评析】

完善系统功能,堵塞违法空间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局长 谢学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通过违规作废发票,隐匿营业收入少缴税款的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收取客户款项,并向对方开具发票后,在受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违规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经济税收秩序,必须给予严厉惩处。

  针对本案所表现出的违法手段和情况,税务机关须加强针对性监管、完善管理措施,以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应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软件功能,加强普通发票作废信息监管。为增强税务机关对企业普通发票作废数据的比对分析能力,防止企业通过故意作废已开出普通发票的方式,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应在发票开具系统中增设作废发票信息比对分析模块,以提高企业作废发票信息的比对分析能力。在日常管理中,风控和税源管理等部门的税务人员,基于大数据技术,利用该模块可定期分析企业作废发票数据,如发现企业开具发票后经常大量作废处理、作废发票与补开发票数量差距较大、作废发票受票企业已进行税前扣除等情况时,可及时采取措施,对相关企业实施核查,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防止税款流失。

  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针对性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帮助企业建立涵盖发票业务审核、发票开具、接收发票核验等环节的发票管理制度。通过税务人员的针对性业务辅导,企业财务人员可增强发票风险意识,使他们养成收取发票后,定期在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发票的工作习惯。这样,企业如在未获开票企业通知情况下,发现接收的发票出现无故作废等情况时,可及时联络税务机关或开票企业进行处理,不仅降低了企业涉票税收风险,同时,也封堵了不法企业以作废发票方式隐匿收入的违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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