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财税字第20号 财政部关于技术转让费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2-01-23
摘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21号通知“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对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当征收一定的税金”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技术转让费收入,应按“服务行业”3%的税率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费收入,应并入企业所得额内征收工商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技术转让费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82]财税字第20号      1982-01-23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1981]第617号请示悉。关于企事业单位实行有偿转让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以后,对于让出方所得的收入是否征税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21号通知“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对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当征收一定的税金”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技术转让费收入,应按“服务行业”3%的税率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费收入,应并入企业所得额内征收工商所得税。对于按照规定交纳工商税有困难或者需要予以支持鼓励的,可由你市研究确定给予减税或定期免税照顾。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