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京发字[2014]16号 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18
摘要: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本公司的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及登记结算平台预计将于今年5月在北京上线。为确保上线工作的有序推进,各主办券商需在上线前完成结算账户开立相关工作。

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京发字[2014]16号     2014-4-18

各主办券商: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本公司的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及登记结算平台预计将于今年5月在北京上线。为确保上线工作的有序推进,各主办券商需在上线前完成结算账户开立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账户开立基本安排

  已获得中国结算总部结算参与人资格的主办券商,可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

  仅开展自营业务的主办券商在向本公司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本公司为其开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

  仅开展经纪业务或者同时开展自营和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在向本公司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本公司为其开立客户、自营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主办券商开立结算账户需缴纳的初始结算保证金,由本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及登记结算平台上线后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收取。

  二、 结算账户申请材料及流程

  (一)主办券商向我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相关申请表格见附件1):

  1、我公司总部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2、《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预留印鉴卡》(自营、客户结算账户分别一式两份);

  5、《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申请表》;

  6、《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表》;

  7、开户银行出具的《指定收款账户证明》:每个银行账户各一份,应分别注明账户性质以及报备情况;

  8、《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9、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0、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结算业务部审核材料并分配相应结算账号

  结算业务部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主办券商分配相应的结算账号和证券交收账号,并通知深圳证券通信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为主办券商分配CCNET网关号。

  已根据《全网测试期间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网关开通方案》提交《中国结算北京通信系统(CCNET)网关申请表》的主办券商不用再提交该项申请材料。

  (三)深证通分配CCNET网关号

  深证通根据结算业务部的通知为主办券商分配并开通CCNET网关号,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主办券商寄送USB-eKey。

  (四)主办券商进行CCNET系统维护

  主办券商应在收到深证通寄送的USB-eKey后,按照《CCNET终端服务用户手册》和《CCNET网关用户手册》,进行系统安装和维护。

  (五)上述流程结束后,结算业务部将通知主办券商已办妥结算账户开立事宜。

  三、 B类股份转让结算资格申请

  拟参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退市公司B股(原深圳市场老三板B类股份,以下简称“B类股份”)结算业务的,应向我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相关申请表格见附件2):

  1、B类股份转让结算业务资格申请表;

  2、外管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关于指定B类股份转让结算银行的申请;

  4、B类股份转让结算账户确认书;

  5、B类股份转让业务授权有效印鉴;

  6、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相关申请表格涉及到交易单元编码的,主办券商可填写当前正在使用的深交所B类交易单元编码。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为本公司B类股份结算银行,需开立B类股份结算银行账户的主办券商,应选择中国银行的北京营业网点或证券公司所在地营业网点为开户行。

  主办券商缴纳B类股份转让结算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主办券商在向我公司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该向中国银行报送以下材料:

  1、B类股份转让结算交收协议(异地证券公司),该项材料由中国银行提供;

  2、B类股份转让结算账户确认书。

  四、 联系方式

  1、结算业务部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五层

  邮编:100033

  业务联系人:

  任河柳,010-58598874,hlren@chinaclear.com.cn ;

  陈 巍,010-58598876,weichen@chinaclear.com.cn

  2、结算银行联系方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结算业务上线运行初期,在北京开展资金业务的结算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共七家,各主办券商在开展指定收款账户开立及报备相关工作时,应联系上述七家结算银行北京分行的相关联系人(附件3)。

  特此通知。

  税屋附件1:结算账户开立相关申请表格

  税屋附件2:B类股份转让结算业务资格申请表格

  税屋附件3:结算银行北京分行开户联系人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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