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公告追缴。 下列纳税人请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10日内,到琼海市地方税务局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逾期不缴纳的,将记入纳税不诚信名单,并依法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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