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对特定项目原按 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的统一调整为3%,具体范围详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和销售符合按简易办法依征收率征收的企业,在调整征收率前,需办理简易征收备案手续。企业凭《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三份)(该表可到厦门市国税局网站—表证单书下载)和相关生产或销售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手续。 二、关于开具3%征收率专用发票实现办法。 1、纳税人持金税卡(如无法自行拆解可请服务单位协助)及IC卡或金税盘到税务机关发行岗位做变更发行; 2、纳税人应确认其开票软件版本为V7.23.01以上,如有问题或需升级可以联系服务单位上门协助。 3 、进入“一机多票”开票软件,设置3%征收率。 如上,即可顺利开出3%征收率专用发票。 附件:简易征收率新旧对照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货劳税处 2014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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