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践:“多头管”不如“专门管”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黄成 人气: 时间:2014-07-24
摘要:从1994年开始,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中央、省、市县多级财政共享的税种延续至今,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两家共同管理。为打破困扰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提高的制度瓶颈,建议企业所得税交由一家税务机关征管。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仍面临以下一些突出问题。...

从1994年开始,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中央、省、市县多级财政共享的税种延续至今,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两家共同管理。为打破困扰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提高的制度瓶颈,建议企业所得税交由一家税务机关征管。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仍面临以下一些突出问题。

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大的共享税种,共享并不彻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金融、保险、航空和能源等大型国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一些地方的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效仿这一做法,纷纷截留县市区应共享收入。

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管理不畅。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在湖南省,地方分享的40%,又被分为省级分享12%,市州或县市分享28%。由于基层地方政府分享比例小,个别地方政府就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用企业所得税换取营业税入库,造成税收征管秩序混乱。

执法风险突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批,已经改为备案管理。企业税法遵从的风险、基层所得税管理部门的执法风险空前突出,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特别是后续管理提出新的挑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根据分类管理方法,提出有针对性采取风险管理、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和第三方信息运用等后续管理方法。笔者结合意见精神,以及湖南省国税系统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践,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理清国税、地税职责划分和内部职能分工。一是改变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地税机关共同征管的局面。由于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地税机关双方征管,政策执行口径不一,一些地区存在争抢税源情况。例如一些国税机关对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管理实行查账征收,地税机关则实行核定征收,有的纳税人就在国税机关注销后到地税机关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特别是在“营改增”之后,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几乎全部由国税机关征收的情况下,建议由一家税务机关管理企业所得税。二是简化内部机构,改变多头管理。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交叉,职能重叠。比如,在纳税评估职能属于征管部门的情况下,所得税部门无法直接组织评估,只能被动参与,难以对所得税管理问题加以深入解剖。由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缺乏加强后续管理的积极性,这对大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影响很大。笔者认为,应进一步精简机构,减少职责交叉,理顺内部职能,形成管理合力。

尽快提高企业所得税电子化管理水平。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后续管理的主要着力点。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申报软件,各地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参差不齐。应该尽快开发推广全国统一的申报软件,同时加大对各省级局上报数据的分析、考核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提高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水平。各省级税务局应加快开发和推广企业所得税备案电子台账,加大申报数据审核比对力度。

抓紧解决企业所得税基础性政策问题。当前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语意模糊,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例如,“合理工资”、“不征税收入”等概念需要进一步界定。研究统一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进一步发挥税务中介的鉴证作用。应借鉴国外经验,赋予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税务师法定业务。特别是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重组和清算等专业性较强事项,应有注册税务师签署的报告书,税务机关才予以受理。各级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应充分采信税务中介的鉴证文书,从法定层面规范出台相关的操作办法,为税务中介的鉴证业务提升应用空间。

作者:湖南省张家界市国税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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