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2013-12-30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4年10月2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五条条款废止。
一、发票具体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部分发票还包括如下具体内容:发票卷号、密文、裁剪栏、查询码、防伪识别码(税控码)、电话、地址、证件号码、单位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行业分类、一维码、二维码、印制批号、发票承印单位等,以及特种发票上的特定项目。 二、[条款废止]发票领用 除自治区国税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内(市内各城区)、县(市)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发票。 临时到自治区以内跨本市内(市内各城区)、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单位和个人每次领用发票时,由本单位和个人备案登记的发票经办人(领票员)凭《发票领购簿》、身份证到税务机关领用,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还需要持本单位IC卡;纳税人自行在发票发售系统设有密码,凭设置的密码领用发票。 纳税人领用发票,应在《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用情况表》上签字(章)确认。 三、发票使用区域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国税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单位和个人所在生产、经营地所在市(市内各城区)、县(市)范围内开具。 四、小额交易发票开具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金额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可以免于逐笔开具通用手工发票,但消费者索取发票时不得拒绝开具。 五、[条款废止]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填报《发票领用情况表》、《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附件一、二),并携带发票存根联(发票票种无存根联除外)和作废票全联次,并对作废发票作剪角处理(即在“发票监制章”处,按“V”型剪角),到税务机关进行查验。查验后,发票存根联和作废发票全部联次由纳税人保存。 纳税人领用普通发票超过3个月未使用完的,从第4月起,每月报送一次《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每月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情况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发票存根联和作废票(全联次);查验后的发票存根联及作废票(全联次)由纳税人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系统 纳税人使用的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系统必须满足如下功能,软件程序应具备数据录入、可靠存贮、发票打印、数据导出和数据查询统计等功能;开出的纸质发票与电子数据有唯一对应标识(要求使用纸质发票上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唯一标识);系统应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开具发票数据不能篡改,可以保存5年以上,可以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格式上传税务机关,可以按时段打印电子数据清单,以及打印指定的发票电子数据信息。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系统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其软件程序说明资料。软件的功能和数据存储方式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备案软件程序说明资料。 七、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使用 使用广西国税通用机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和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系统外,应使用《广西国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使用备案的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系统的单位,应通过网络和使用《广西国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1-2汇总 1.发票领用情况表 2.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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