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地税联[2010]1号 2010-8-2 税屋提示——依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通知》(黑地税联[201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一、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3%。 二、对我市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市区和郊区的,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县(市)的,为15%。 三、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8月2日 政策问答 1、什么是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2、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一样吗? 当然不一样!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毛利额=预收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2.开发产品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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