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告2014年第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01
摘要: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通过银行、POS机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可以缴税的其他电子缴税终端,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国税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POS机或其他电子缴税终端的布设机构办理税款的实时入库。

  条件具备时,国税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 采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国税机关可以将应缴税款信息分户发送至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国税机关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九条 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对代征人不加征违约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以上国税机关通过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并在收到国库发送的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核对收账回单、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凭证,分纳税人填开缴库凭证,将税款解缴入库。

  “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税款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通过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汇入国库商税务、财政部门选定的具备结汇资格的银行,指定银行按照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并将税款划转“待缴库税款”专户。

  应予缴库的待缴库税款,应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第二十一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孳生利息,国税机关年终填制从财政部门领取的一般缴款书,将利息余额以“其他利息收入”科目一次性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国税机关应于确认之日起3日内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将税款解缴入库。

  第三章 税款退库

  第二十二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

  国税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

  国税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退税审批(认定)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认定),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县以上国税机关收入核算部门具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税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国税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税款退给非原纳税人的,国税机关应当向非原纳税人退还,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税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国税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

  第二十六条 国税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退税审批(认定)部门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批(认定)并立即转退库办理部门,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批(认定)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认定)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国税机关退税审批(认定)部门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审批(认定)并立即转退库办理部门,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批(认定)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性退税的,退税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批并立即转退库办理部门,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批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 除出口退税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退税审批(认定)部门应当予以核实,核实无误的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由退库办理部门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第二十八条 除出口退税外,退库办理部门应当根据退税审批(认定)部门审批(认定)后的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征收品目、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退税类型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以及相关签字、章戳是否齐备,电子信息与纸质审批(认定)信息是否一致。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连同退税申请表、原缴库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

  办理出口退税时,退库办理部门应当复核退税审批部门审批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关签字、章戳是否齐备,电子信息与纸质审批信息是否一致。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退库凭证,连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送当地国库办理退库。

  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包括:签有退税审批(认定)部门意见的退税申请书、原完税凭证、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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