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提示——此文是“小刀解税”系列之一。完稿后争议较大,未能正式发表。在此公开,请各位老师斧正。 【解答】广东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的解答: 从你司描述的情形看,你司兼有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或应税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和《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及《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分别按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使用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那么,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为全部销项税额减去其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不需按比例进行分摊。 【分析】我们首先对案例中业务实质进行分析: 案例中的问题,实质是营改增试点地区试点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同时提供与应税服务必须的配套货物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的问题。提供应税服务是其正常的经营项目,同时配送必须的配套货物是对方接受应税服务的条件之一,两者既不是主次关系,也不是主辅关系,而属于谁也离不开谁的包含关系。两者互为依托,联系紧密,不可拆分。提供应税服务销售价格包含了配送货物的价值,无法自主分别定价。 简单用公式表示就是:提供应税服务+提供必须的货物 那么,此种行为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的处理呢? 一、不构成增值税上的兼营行为 用公式表示就是: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或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用公式表示就是:销售货物或(和)提供应税劳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106号)中《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用公式表示就是:提供应税服务+提供应税服务。 (四)总结以上三类兼营行为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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