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分别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北京市和上海市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此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财政部曾发布《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公告称,为探索建立离境退税制度,中国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海南开展了离境退税政策试点。4年来试点的实践证明,在海南实施的离境退税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已经成熟,具备了在全国范围推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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