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4第一条第(一)项 备注: 零税率货物行为范围注释 在确定出口服务适用税率时,应注意并非全部出口服务都适用零税率,根据规定仅限于文件列举的出口服务。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第一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从此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仅限于第一条列举的范围,而不是全部向境外提供服务都适用零税率。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三、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 五、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编者注: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编者注:附件4)第七条第(六)项中“发行”,以及第(九)项中“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和“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