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提醒:四类个人避税行为被重点关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剀 人气: 时间:2015-08-01
摘要:上市企业股东、境外取得收入的中国人、在京长期居住的外籍人士和非居民个人要注意了,今后取得收入如果不及时申报纳税,不仅要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和滞纳金,还有可能被限制出境或入境...

    定期离境避义务
    在加强在京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北京市地税局发现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一些外籍个人虽然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5年,但是5年中必有1年临时离境超过30天或者累计离境超过90天。按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均不构成中国的税收居民。据了解,通过人为控制离境天数避免成为中国税收居民纳税人,从而规避境外所得纳税义务已成为许多外籍人士普遍使用的避税“秘籍”。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税务机关长期以来都只关注判定中国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标准,而忽视了住所标准。事实上,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应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借助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住建委、房管局等单位提供的第三方信息,已关注到一些长期在华任职的外籍人士虽然户籍不在中国,但办理了《临时住宿登记表》,意味着已经纳入北京市户籍管理之中。这些人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配偶和子女均在境内生活、学习,他们中大部分已在中国境内购置了房产并居住。

    更值得注意的是,从经济利益关系看,这些外籍人士及其核心家庭的经济来源,主要包括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个部分。境内收入由其任职单位发放,境外收入主要是设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的投资分红。其境外分红按投资金额分配,投资金额则依据其在中国境内工作单位的业绩、工作年限及工作资历确定,与境内任职受雇工作息息相关。

    北京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分局局长薛礼表示,根据国内法的规定,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这三个要素,无论从单一情况还是综合情况考量,无论是参考OECD范本注释还是查阅一些双边协定条款,这些外籍人士已构成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事实,可以判定为中国的税收居民,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将限制其出境或入境。“随着我们调查工作和征管工作的持续推进,上述避税方式将受到遏制。”薛礼说。

    精心筹划瞒所得
    如果你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以为借助一个复杂的公司架构,就可以隐瞒一笔巨额的应纳税款,那就大错特错了。
    2014年10月,2名中国居民急于从境外汇款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希望海淀区地税局国际税务科能帮助协调相关科室,尽快为其办理解缴入库手续。谨慎起见,国际税务科要求纳税人提供股权转让合同,但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仅提供了只有两页的合同摘要。摘要中出现的“土地出让金”一词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关注:既然转让的是境外企业股权,为什么交易定价约定的却是明显属于境内的事项?

    经税务人员深入调查,根据外籍华人L、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H公司以及中国居民李某、王某签署的《Z公司整体股权转让协议》,上述纳税人将共同持有的注册于开曼群岛的Z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注册于开曼群岛的M公司。其中,外籍华人L、H公司和中国公民李某、王某在Z公司中所占股权分别为58%、30%、10%和2%,协议最终转让价格为4.1亿元人民币。

    从表面上看,这是外国企业,外国居民个人和中国居民个人共同转让境外企业股权的行为,似乎只有合计占股12%的2名中国居民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而对外籍华人L、境外注册H公司我国没有征税权。出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高度责任感,调查人员没有就此止步,通过分析转让协议发现,此项交易存在重大疑点:被转让的Z公司唯一的子公司是其100%控股的
    境内企业F公司,而F公司持有的位于海淀的一座写字楼是此次交易的核心资产,合同中将近90%的篇幅都是约定关于F公司和写字楼的相关事项。

    经过进一步分析和调查,海淀区地税局税务人员将上述疑点逐个查实:李某和王某在税务人员讲解清楚税收政策和计算方法后,同意缴纳税款,987万元税款顺利入库;H公司存在明显避税问题,这一情况移交海淀区国税局调查后,补税1300万元;外籍华人L作为持有58%股权的最大转让方虽然一开始很不合作,但经过近9个月的交涉,在大量证据面前终于同意补缴税款4651万元。

    海淀区地税局国际税务科科长田艳春告诉记者,上述案例是一些跨国企业在专业税收筹划中介机构的帮助下经常采用的避税方式。该案的顺利结案,不仅是国地税联合开展反避税调查的成功范例,也是自然人反避税调查在实践中的有益尝试和突破,尤其是对于推动国家个人反避税立法和管理工作,加强各法律间的有效衔接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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