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小轿车基价公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价[收]字[2000]285号 2000-07-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发改[2013]1052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文自2013年6月5日全文废止。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要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要求,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变化,国家计委近期再次调整了成品油价格。鉴于成品油价格连续调整,已对出租汽车运营产生一定影响,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七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47号)中关于“油价调整后,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受调价影响较大的出租车、城市公交等行业,要制定具体疏导矛盾的办法,在要求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的同时,通过降低出租车公司管理费用或适当调整运营价格等措施,缓解调价影响”的要求,在兼顾出租汽车企业、司机和消费者三方面利益的前提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出租小轿车基价公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现行租价为1.20元/公里的出租小轿车基价公里由5公里调为4公里; 2、现行租价为1.60元/公里和2.00元/公里的出租小轿车基价公里由4公里调为3公里。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出租汽车的租价和收费办法不变,仍执行我局京价(收)字[1998]第4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配套措施 1、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组织出租汽车公司,在广大出租汽车司机中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做好对乘客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此次工作平稳出台。同时,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争创名牌更好地为乘客服务。 2、要组织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调度车辆分期分批,保质保量,加快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并及时更换出租汽车标价签。 3、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依照《价格法》查处,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出台时间 7月14日至7月31日调整出租小轿车计价器的基价公里。在此期间,计价器已调整完毕的出租汽车即可按新基价公里执行。 北京物价局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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