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3]214号 2003-06-1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深国税发[2003]141号文件的规定,我局从2003年6月1日开始调高增值税起征点,现就起征点调高后的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因此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CTAIS系统每月18日自动批量填写免税申报信息;对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仍按目前操作办法处理。即储蓄扣税时,系统只对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扣税;属委托代征的,由区(分)局告知受托单位只代征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税款,并根据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分别填报委托代征报告表。委托代征的非定额个体户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由计征局前台按照下述第三点的办法录入其申报表。 三、对于上门申报的个体户,如果申报的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纳税人在申报时不需区(分)局确认,只需在申报表上填写减免税额,由征收员在录入申报表时录入减免税额,系统不对减免税资格进行监控,后台定期自动对该类减免税进行符合性校验。 四、对于低于起征点的个体户代开发票问题,仍然保持目前的办法,即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进行申报纳税。 五、为规范个体户的纳税申报行为,各区(分)局必须在7月10日前对所有个体户核定所属期为6月份以后的销售额和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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