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⒈申请单位将所需材料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公章后,把申请书、证明材料等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初审。 ⒉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自受理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决定。 ⒋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科学技术部备案。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应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⒌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科普基地认定的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对经认定的科普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科学技术部备案。 三、党政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认定 县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等)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开展科普活动需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的要求,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举办科普活动规定的地方党政部门等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1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科普活动批件、科普活动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接受申请后,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负责活动的现场监督和过程管理。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科普活动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四)对经认定的科普活动申请免征门票收入营业税时,主办单位须持科普活动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科普基地捐赠扣除的办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科普基地的捐赠,必须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提出申请扣除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 (二)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捐赠资金票据和资金用途的书面证明; (三)接受捐赠的科普基地开具的收款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科普基地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办理 (一)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符合《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其办理程序是: ⒈经认定的科普基地提出申请,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⒉省科技行政部门、省新闻出版部门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专员办事处、科学技术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应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⒋对经认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科普基地须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⒌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在每年一度的年检中如不合格者,在取消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后,其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不能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二)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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