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科政字[2004]172号 2004-10-18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新闻出版局、国税局,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国家级、省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文件精神,我省制订了《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八日 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认定和办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 (一)省新闻出版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每年提出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综合科技类报纸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并将有关综合科技类报纸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二)省新闻出版部门对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科技音像制品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审核退付手续,并将有关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三)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前。 二、科普基地的认定 (一)申请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科普基地,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第2点所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单位,须经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⒈填写《广东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申报表》(一式十份,电子文档软盘一份),该表格可在省科技厅网页www.gdstc.gov.cn上下载。 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材料(一式十份,电子文档软盘一份)。 ⒊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一式一份): (1)开展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的书面证明; (2)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的书面证明; (3)开展科普活动时间的书面证明; (4)内部常设科普机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的书面证明; (5)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的书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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