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函[2014]16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蓝宇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09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规定,“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蓝宇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4]160号         2014-12-09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沈阳蓝宇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的请示》(沈地税直发[2014]7号)收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规定,“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请你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对沈阳蓝宇科技有限公司在存量房交易环节涉及的税费问题进行处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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