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12-17
摘要: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四)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1、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同时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2、国家税务总局将审核后同意免税的批准文件下发至纳税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将免税车辆范围通知车购办。

  4、车购办依据通知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五)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车购办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九、关于完税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十、关于征收管理档案

  (一) 车购办应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2、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及附报资料。

  4、补证申请表及补发完税证明的有关资料。

  5、其他资料。

  (二)车购办要妥善保管、使用从交通部门移交过来的所有档案。

  (三)车购办依据档案办理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手续。

  十一、关于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

  (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发动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车辆所有者名称、车型、用途等发生了变更。

  (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由车购办留存。车购办审核后,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过户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三)车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办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向转入地车购办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四)车主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车购办审核后,对转籍车辆核发完税证明,收回转出地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五)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车购办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六)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转出地车购办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车购办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2、转入地车购办按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档案。

  3、转籍过程中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车购办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每页加盖转出地车购办印章。

  (七)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购办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变更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十二、关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

  (一)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采集车辆价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组织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

  (二)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

  2、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含组装企业,下同)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车辆。

  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车辆。

  (三)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出厂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车辆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8,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四)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车购办到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采集。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的有关单位或汽车交易市场采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将车辆价格信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六)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关于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能

  (一)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继续执行,作为设有固定装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依据。

  (二)代征期间车购办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软件继续使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附件“可继续执行的车购费文件”停止执行。

  (四)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过渡期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征收管理。

  (五)车购办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完税证明》工本费。

  十四、关于完税证明、表证单书的印制

  (一)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样式、规格、统一编号并印制。

  (二)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审批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登记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样式、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十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税 屋附件:1——8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3.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6.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8.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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