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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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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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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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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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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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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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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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发行书据记载金额与溢价收入分别依照“产权转移书据”与“营业账簿”税目,按0.5‰的税率课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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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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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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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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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销与证券包销分别依照“现代服务”与“金融服务”税目,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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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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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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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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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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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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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2008年9月19日,我国A股、B股开始执行税率为1‰的出让方单边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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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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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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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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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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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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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依照“金融服务”,按6%的税率差额计税。同时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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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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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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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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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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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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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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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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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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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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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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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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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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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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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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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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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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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进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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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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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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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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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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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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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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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票属于“财产转让”范畴,依据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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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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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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