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8-14
摘要: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2017-08-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背景——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具体的备案资料、办理流程等要求,明晰了税企的责任义务。为进一步促进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此次《公告》明确,按照规定办理首次免税备案手续后,相同的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珠海市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卓义伟说:“公司在俄罗斯提供软件技术服务,享受向境外纳税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此次明确不需逐笔备案,将大大减轻办税负担。”
  《公告》同时明确,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完整免税证明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法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背景——
  据了解,由于大多数物流企业无法独立完成所有运输服务,经常出现业务转包给包括个体运输户在内的运输企业实际承运。这一情况,在业内被称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无运输工具的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部分物流企业反映,将货运业务委托给个体运输户承运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以及支付的通行费,这部分费用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存在争议。
    “物流公司虽未实际承运,但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责任,属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因此在提供运输服务时所支付的进项税允许纳税人依法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江西联源物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黄静介绍,“物流企业的燃油和过路过桥成本是一笔很大的开支,其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政策的明确,对物流企业来说像是吃了一颗‘定心丸’。”


  三、[条款修订]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屋提示——第三条修改为“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背景——
  “我的房子出租给其他人,需要给对方发票,可以由中介申请代开吗?”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个人不动产租赁代开发票问题成为咨询热点。
  不少个体业主为了省心省事,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出租。但为了验证交易真实性和开票金额的准确性,税务机关要求业主本人携带合同、身份证等履行核查手续后方可开具发票。对此,部分业主不愿配合承租方缴税开票。
  《公告》明确,这样的情况下,个体业主可委托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潮州市文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此举方便对外出租房屋的个体业主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提高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比例,同时也减轻租赁双方的办税负担。”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背景——
  在资金融通中,有资金需求者将手中的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换取现金,也有银行为资金周转将未到期票据转给其他银行换取现金。这种贴现、转贴现业务,在营改增之前首贴机构需就贴现票据利息全额缴税,转贴机构取得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税。
  营改增后,为了平衡首贴和转贴税负,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针对这一政策变化,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运输业进项税抵扣和个人房产租赁委托开票三项政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通过精简办税流程、减少办税时间、简并涉税资料等措施,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08月22日

  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二是关于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如相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关于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为方便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及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提高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比例,同时减轻租赁双方负担,公告明确个人可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是关于贴现、转贴现业务发票开具的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均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政策变化后,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明确贴现人在申请首次贴现索取发票时,贴现机构应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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