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3号 2011-12-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三条废止。 3.依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8日起,本法规第二、三条条款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