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公布在广东省恢复施行自动进口许可法律规定有关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1-01
摘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公布在广东省恢复施行自动进口许可法律规定有关事项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1-1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即日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恢复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不再为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受商务部委托,自即日起,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肉鸡、植物油、煤、铁矿石、化肥等10种非机电类货物实施自动进口许可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广东省和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商务主管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对发动机及关键部件、金属加工机床、汽车产品、飞机、船舶等16种机电类货物实施自动进口许可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具体分工按2017年12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第87号的规定执行。

  2013年6月28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6号相关规定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8年1月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