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居民企业A(税率25%)2017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无所得减免项目),在甲国设立分支机构B(税率20%),当年营业利润300万元,已知A企业历年亏损及弥补情况如下:
现A企业选择以境外盈利抵免境内亏损,A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额计算及申报表填列如下(假设不考虑境外机构成本费用分配、境内投资抵扣等相关因素): 1.计算可以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在A106000表外计算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014年弥补10万元、2015年弥补40万元、2016年弥补50万元,合计弥补历年亏损100万元,将此结果填列A106000表第11列:
需注意,上表不直接体现境外盈利对境内历年亏损的弥补情况,根据表外计算结果,2017年度,A企业以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合计弥补历年亏损150万元(由于境内所得弥补历年亏损50万元,因此,主表第21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仍填列50万元),以后年度无亏损向后结转。 2.计算境外B分支机构2017年度应纳税额与实际抵免税额 A企业境内外所得合计50+300=350万元; 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后,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0;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0-100=200万元;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200×25%=50万元; 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300×20%=60万元; 当年抵免限额=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境外所得/境内外所得总额=(0+200)×25%×200/(0+200)=50万元; 实际可抵免税额50万元,剩余1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A108000表:
注:根据填表说明,当A100000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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