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黔府发[2018]1号 2018-1-9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现将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贵州省所有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 二、以上财政体制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和我省体制改革及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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