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政策中,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经常有强调某项政策归定适用于某个特定的行业、或是在一定行业范围内限制适用的规定。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奖励递延纳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8年度增值税留抵退税等,都涉及纳税人所属行业。 纳税人所属行业,是纳税人最重要的基础性问题之一。 纳税人涉税事项中,纳税人所属行业应当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那么,纳税人的所属行业又是如何确定的呢?纳税人的所属行业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面对越来越多跨业经营、多业经营的纳税人,又该如何确定其国民经济行业归属?这些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系统认识: 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收所属行业 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之前,税务机关一直沿用着税务登记制度,《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015年10月开始实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税务登记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2016年,工商总局(已撤销)、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原法制办(已撤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规定,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017年12月,工商总局(已撤销)《关于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公告》规定,未加载统一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在2017年底将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后,未更换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仍然有效。但各部门目前均使用统一代码办理业务,为避免影响正常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更换的企业需尽快办理营业执照的更换。 2018年5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发票申领和参保登记时间。 在《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均无纳税人国民经济行业如何确定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规定,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其《“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中,只有“经营范围”没有“所属行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修订)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但在列举的《税务登记表》主要内容中,也只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生产经营期限;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等项目,并没有所属行业。但是,在经过多轮的修订各类《税务登记表》中,都一直保留着“国标行业”的必填表项,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中也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采集信息。 二:生产经营范围和税收所属行业的关系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规定: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这里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纳税人的所属行业与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相关。登记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经营范围。 二是二是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决定。发生变化时,应修订章程或合伙协议,并依法变更。 三是企业国民行业归属按照经营范围首项确定。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三:纳税人税收所属行业的确定 现代的企业大都存在跨行业经营的情况,诸如美的、格力等家电产业,也同样从事房地产开发。依据纳税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已无法准确定性纳税人的涉税行业,势必影响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因此,在各项税收政策中,都明确了纳税人税收所属行业的确定方法。 其一,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行业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制定2019年增值税制度八项改革,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并决定改革后的增值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设的增值税加计抵减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同时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同时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设立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在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其二,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企业的行业确定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可实行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并列出了14个门类,22个类别的限制性行业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专门就所属行业的确定进行了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其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的行业确定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因此,纳税人税收所属行业的确定,是一个动态的事项。纳税人也需要按年计算判定自身的涉税行业所属,及时调整并申请税务机关变更,确保能够更准确地享受税收优惠。在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也需要重新梳理税收政策中的不同表述,统一纳税人税收所属行业确定的执行口径,既便于纳税人遵从,也便于税务人管理。 凡人以为,纳税人涉税所属行业的确定,需要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登记从实。即依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认定登记,对于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要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登记信息。 二是动态从主。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判定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按照纳税人名称、运用企业增值税发票记录的货物、劳务、服务信息等方式,确定纳税人的行业。纳税人的行业按照其主营业务变化实行动态认定,确保纳税人的税收所属行业认定精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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