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财防控[2020]9号 2020-02-08 各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市防控物资的管理和调配,提高流转效率,防范不当使用和流失,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资管理范畴 本通知所指防控物资包括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管理的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和接收社会捐赠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救治器械、设备设施,以及用于储存、运输上述物资的器皿和交通工具等。 二、规范和加强物资管理 (一)服从统一调度。各单位要在履行好本部门职责基础上,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服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防控物资统一调配,协同做好全市防控物资保障工作。 (二)简化审批程序。在疫情期间,各单位跨级次、跨部门调拨防控物资的,本着急事特办的原则,可履行主管部门内部程序后实施,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确保防控物资及时有效调配到疫情防控一线。达到市财政审批权限标准的,留存好相关依据、资料,事后进行统一备案。 (三)加强内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物资验收入库管理,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的及时登记入账。加强领用管理,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流向清晰。加强使用管理,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防止损失和浪费。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采购管理、预算管理、财务核算、仓储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定期对防控物资进行实盘,对账实不符的及时核查原因。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及时将物资储备、领用、使用、调配、库存等情况向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严禁超标配备。各单位严禁“搭车”使用各类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物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和完善防控物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使用、维护、核算、统计、处置等环节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各环节责任明确到人。各个环节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资管理工作。 (二)提升管理水平。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结合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物资管理制度。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统计分析,确保物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为防疫工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杜绝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督促所属单位切实履行防控物资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待疫情处置善后工作结束后自行废止。有关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疫情防控中若有其他相关资产管理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相关政策。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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