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税务登记类 |
1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三十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单位处一百元罚款。 |
较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三十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税务登记类 |
2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二千元罚款。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三十日内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三十日内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账簿和凭证管理类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两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
严重 |
存在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账簿和凭证管理类 |
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两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
严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5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两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
严重 |
报告虚假账号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账簿和凭证管理类 |
6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两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
严重 |
存在故意毁损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7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两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
严重 |
存在丢失、损坏、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账簿和凭证管理类 |
8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十份以下的。 |
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
较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十份以下的;或者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十一份以上五十份以下的。 |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五十一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 |
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在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逾期申报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两次以上逾期申报的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
严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 |
10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一般 |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且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及时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较重 |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且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未主动、及时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或者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数),但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及时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数),且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未主动、及时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或违法情节恶劣的;或者有抗拒税务检查的严重情节的;或者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1 |
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主动、及时申报、补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未主动、及时申报、补缴已扣、已收税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已扣、已收税款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或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数)且违法情节一般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未主动、及时申报、补缴已扣、已收税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已扣、已收税款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数)且违法情节恶劣的;或者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 |
1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3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及时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较重 |
未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 |
14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一般 |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较重 |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5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
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但积极配合税务检查、主动缴纳骗取税款的。 |
处骗取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严重 |
五年内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 |
处骗取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 |
16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一般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
较重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一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严重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17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一般 |
以威胁方式抗拒不缴纳税款,且未造成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
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暴力方式抗拒不缴纳税款,且未造成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
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伤害,但司法机关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五年内因抗税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
处拒缴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 |
18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轻微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存在特殊困难且被税务机关认可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无特殊困难且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三十日内缴纳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较重 |
无特殊困难且未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三十日内缴纳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9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一般 |
扣缴义务人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20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一般 |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十万元以下的。 |
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 |
较重 |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十万元以下的。 |
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十万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纳税担保类 |
21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一般 |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属于经营行为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属于经营行为,且五年内因本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同一行为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2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一般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五年内因本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同一行为。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23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三十日内缴纳的。 |
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 |
较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三十日内缴纳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税务检查类 |
24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轻微 |
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五年内因本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漫骂等方式拒绝检查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税务检查类 |
25 |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轻微 |
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十五日内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十五日内改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五年内因本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漫骂等方式拒绝检查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6 |
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十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五年内因本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发票管理类 |
27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轻微 |
同一自然年度首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累计一千元以下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同一自然年度首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累计一千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重 |
同一自然年度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两次以上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8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轻微 |
发票数量在五十份以下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发票数量在五十一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数量在一百零一份以上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9 |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30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收回发票作废改正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收回发票作废改正,发票金额在三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十份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收回发票作废改正,发票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十一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收回发票作废改正,发票金额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一百零一份以上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31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凭证金额一百元以下且凭证数量三份以下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在税务机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凭证金额在一百元以上(不含本数)三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四份以上十份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重 |
在税务机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凭证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十一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未在税务机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或者凭证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凭证数量在一百零一份以上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管理类 |
32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一般 |
发票金额在三万元以下,或者发票数量在十份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重 |
发票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或者发票数量在十一份以上一百份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金额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发票数量在一百零一份以上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33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轻微 |
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内首次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内两次以上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管理类 |
34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轻微 |
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内首次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内两次以上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35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一般 |
涉及定额发票面额三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普通发票十份以下,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重 |
涉及定额发票面额三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普通发票十一份以上一百份以下,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以上十份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及定额发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非定额普通发票一百零一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份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管理类 |
36 |
丢失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一般 |
丢失定额发票三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普通发票二十五份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重 |
丢失定额发票三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普通发票二十六份以上一百份以下,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丢失定额发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非定额普通发票一百零一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一份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37 |
擅自损毁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一般 |
擅自损毁定额发票三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普通发票二十五份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重 |
擅自损毁定额发票三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或者非定额普通发票二十六份以上一百份以下,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擅自损毁定额发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者非定额普通发票一百零一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一份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管理类 |
38 |
虚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一般 |
虚开发票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虚开发票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虚开发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虚开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39 |
非法代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一般 |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发票管理类 |
40 |
非法印制发票、私自印制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一般 |
印制普通发票二百五十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下的;或者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五万元以下的;或者印制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十万元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印制普通发票二百五十一份以上一千二百五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四十万元以下的;或者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五万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的;或者印制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六份以上五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二十万元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印制普通发票一千二百五十一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四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六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印制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一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
发票管理类 |
41 |
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一般 |
伪造、变造普通发票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在二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五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在五千克以下的;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在五枚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较重 |
伪造、变造普通发票十一份以上五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二十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以上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在二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在五千克以上(不含本数)八千克以下的;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在六枚以上八枚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严重 |
伪造、变造普通发票五十一份以上一百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四十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的;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六份以上五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二十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在八千克以上(不含本数)十千克以下的;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在九枚以上十枚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特别严重 |
伪造、变造普通发票一百零一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四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六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伪造、变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一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在十千克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伪造发票监制章在十一枚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发票管理类 |
42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一般 |
涉及普通发票二十五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二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五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防伪专用品在五千克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监制章在五枚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重 |
涉及普通发票二十六份以上一百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二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以上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二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伪专用品在五千克以上(不含本数)八千克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监制章在六枚以上八枚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及普通发票一百零一份以上五百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四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六份以上五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二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防伪专用品在八千克以上(不含本数)十千克以下的;或者涉及发票监制章在九枚以上十枚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特别严重 |
涉及普通发票五百零一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四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六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一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涉及发票防伪专用品在十千克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涉及发票监制章在十一枚以上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管理类 |
43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一般 |
涉及普通发票十份以下或者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二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五万元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重 |
涉及普通发票十一份以上五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二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以上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二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及普通发票五十一份以上一百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四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六份以上五十份以下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二十万元以下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特别严重 |
涉及普通发票一百零一份以上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四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涉及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六份以上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涉及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一份以上或票面金额(开票限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44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
较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一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五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