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273号 1992-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 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家税务局 1992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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