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3月29日前填写《征求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 电子邮箱:nxjsjf@163.com 传真电话:0951-8553135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税政与条法处(银川市解放西街416号),邮政编码:750001。信封上请注明契税政策征求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2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我区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我区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在区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宁政发[1997]119号)同时废止。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契税法》,我们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依据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主要内容及考虑 (一)税率 《方案》建议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保持我区现行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不变。该税率也是法定税率范围(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中的最低税率。 (二)减征或免征办法 《方案》建议因土地、房屋被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我区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在区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基本延续了我区现行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更加公平合理。 《方案》建议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比我区现行政策(“减征或免征”)更加优惠。同时考虑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认定工作需要较强专业性,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三、需特别说明事项 《契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目前,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因此,我区平移现行百分之三适用税率,对纳税人实际税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也不影响个人享受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 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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