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21]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10
摘要:强化社会监督。各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廉政纪律,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期间,事务所及有关单位发现检查人员有违反检查纪律的行为,可向我厅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771—5333077,举报邮箱:czjdj @czt.gxzf.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桂财监[2021]40号     2021-8-10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效能,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的要求,我厅决定与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注协)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开展2021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根据财政部工作部署和日常管理需要,确定了28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具体名单如下:

  (一)广西信达友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广西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广西华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四)南宁市鑫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企业)

  (五)广西科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广西瑞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七)广西振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八)广西跃众华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九)广西中诚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广西佳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一)广西南宁海翔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广西南宁承敏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十三)广西瑞和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西分所(非证券业务部分)

  (十五)广西中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十六)广西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七)广西信天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八)广西雄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九)广西火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十)广西鑫琳高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十一)广西玉林嘉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十二)广西英威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十三)百色和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广西祥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十五)广西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十六)广西南宁嘉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十七)广西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十八)广西同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检查的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出具的鉴证报告,必要时可延伸检查相关年度、相关单位及相关资料。

  三、检查的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体系、执行执业准则及职业道德守则情况、内部管理、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整改“回头看”等有关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执业质量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策略;是否遵循审计准则执业;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全面披露有关事项,质量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二)内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挂名签字、兼职执业,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问题;是否存在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业务报备;是否以办事处、联络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是否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会计信息不实、内控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是否对处理处罚意见落实整改到位。

  (三)职业道德守则遵循方面。是否建立了独立性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有效监控。是否违反诚信原则,签署不实报告;是否承接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是否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

  四、组织方式和工作安排

  检查组织方式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下旬)。我厅将检查对象名单向社会进行查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范围认真全面梳理自查,及时纠正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将本所自查自纠情况撰写自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于8月20日前报我厅(财政监督局)、广西注协(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邮箱:gxjg@cicpa.org.cn)。

  (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底前)。我厅会同广西注协组成检查组赴现场开展重点检查。具体进点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处理处罚

  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我厅处理;涉及行业自律的,由广西注协处理;涉嫌犯罪的,由我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行业惩戒结果将通过广西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广西注协网站向社会公告。

  六、工作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按照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不漏报错报,全面覆盖,并按时报送自查材料。对自查工作敷衍应付、不按时按质填写上报自查材料的事务所,我厅将予以通报,相关情况纳入对事务所监管评价的内容;在自查中未发现的问题而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事务所和责任人,我厅核实后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二)积极配合检查。通过自查,按规定要求及时归整业务档案、财务资料及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备查。在检查组进驻期间,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指定1名专门联系人,统筹协调相关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派员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检查工作予以拒绝、阻挠和抵制。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廉政纪律,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期间,事务所及有关单位发现检查人员有违反检查纪律的行为,可向我厅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771—5333077,举报邮箱:czjdj@czt.gxzf.gov.cn。检查中如遇新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厅、广西注协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李春英0771—5331555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陶君君0771—2863118

  附件:XX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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