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5-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茂地税函〔2005〕30号)第一点第(一)项、第二点、第三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6-06-01 一、背景和目的 为统一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省局于2016年4月18日下发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要求各地将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省局要求,我局制定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实施后,我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将由原来的分上下半年分别在4月和10月申报缴纳调整为在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申报缴纳。调整后,不仅可以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而且将税款延后到12月31日前缴纳,还可以为纳税人节省资金成本,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公告内容说明 《公告》规定了我市范围内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期限包括申报期限以及缴纳税款期限。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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