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10]6号 2010-01-15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时,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以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二)质量检测机构(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检测报告。 不能提供上述两项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207号)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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