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13]25号 2013-11-0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促进服务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更新观念,突出重点 1.进一步提高认识。服务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服务业,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扩内需、增就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是打造山东经济升级版、推动长期健康发展的新引擎。近年来,我省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规模和质量同步提升,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服务业仍是我省经济发展的“短板”,总量规模偏小、结构层次不优、创业创新活力不足、市场竞争力不强。2012年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0%,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6个百分点,与山东经济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称。 我省服务业发展滞后,存在着多方面深层次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相比,我省城镇化和信息化进展滞后;二是作为历史文化大省,“重农轻商”、“重工轻商”和“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影响深远;三是多数服务业领域改革落后于农业和工业领域,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部门和行业仍然保持着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色彩,国有事业单位改革任务艰巨;四是相对于农业、工业、建筑业的国际化水平,我省大部分服务业较为封闭、管理落后、竞争力弱;五是各级政府部门对服务业的研究、规划、指导相对薄弱,财政资源还有相当大比例没有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基金用于服务业的比重也明显偏低。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我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切实提高加快发展服务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2.明确指导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把服务业放到转方式调结构的战略重点位置;进一步整合力量、加大扶持,集聚各类资源向服务业倾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能,创造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进一步加强引导、激发活力,充分调动基层和群众的聪明才智和创业积极性,推动服务业全面进步。 3.突出发展重点。从总体上看,我省所有服务业领域都存在着供不应求问题,蕴藏着巨大发展潜力,都需要加快发展步伐。从相互关联和带动作用考虑,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要特别重视发展信息、物流、教育、研发、文化、旅游、养老、医疗、金融以及各种商务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坚持分类指导,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多层次市场,促进服务业消费,拉长产业链,提高附加价值。加快发展公共服务业,扶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提升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合理确定发展重点,不断增创服务业发展新优势。 4.确定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服务业总量显著扩大,就业容量明显增加,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开放水平全面提高,市场竞争力持续增强,总体发展规模、质量和层次与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要求相适应;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左右,基本形成服务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 二、加强引导,增加投入 5.加强规划引领。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把服务业放在优先位置,统筹规划重点产业、各类集聚区和重点项目,把更多的政府资源用于公共服务,引导社会各类资源投入服务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要统筹安排服务业布局、用地规模和开发时序,预留服务业发展空间。城市和中心镇要优先发展服务业。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商业、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推进服务业行业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 6.加大财政投入。除进一步强化公共财政支持公共服务的属性之外,各类政府产业扶持和结构调整资金主要投向服务业,一般不再投入竞争性工业领域。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扩大201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的基础上,今后逐步增加。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环节和新兴领域发展,通过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示范带动作用。 7.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程序、资金安排和组织保障,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推动政府、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设备采购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增加对公益服务的政府采购,实行机关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服务政府采购。 8.保障和优化土地供应。各地要调整城镇用地结构,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提高服务业建设用地比例。鼓励各市探索扶持性的供地政策,支持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现代服务业和惠及民生的旅游、养老等服务业项目建设。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逐年提高服务业项目数量在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比重。对省级服务业载体项目用地,各级政府在新增用地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鼓励集约用地。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优先满足服务业需求。鼓励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服务业企业单位用地面积财税贡献率高的,可由当地财政给予奖励。 9.调整价格政策。严格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并分步实施到位。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 10.拓宽融资渠道。扩大服务业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收费权、动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加快发展消费金融业务,满足教育、文化、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信贷需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发展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提高服务业企业在上市后备资源库中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进行融资。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11.强化人才支撑。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调整或增设专业。开展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优先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做好选派服务业企业青年管理干部赴美攻读专业学位和服务业千人培训工程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服务业高端人才在我省工作生活提供落户、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便利服务,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引进的紧缺高端人才,经认定,由所在地政府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助,企业补助安家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在省内居住超过1年的,在子女教育、医疗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支持公办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机构,探索实行灵活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来我省创业发展,可由各地政府以企业成长性和经济贡献为依据,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予以适当奖励。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服务产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 省政府奖励对服务业发展和行业推动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业人才,每年奖励20名,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简政放权,优化环境 12.减少行政审批。省政府规章不得新设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项目;已经设定的,按照程序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性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其他一律取消。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直接核定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省内房地产等企业可在项目所在地以分公司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交纳有关税费,可不再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13.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简化登记、许可、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审批验收环节和程序,取消不必要的中间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平行运作,必要时采用集中会签会审制。能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当场办结;法律、法规有审批时限规定的,一律做到限时办结。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凡是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审批事项,采取授权或委托方式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办理。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咨询、预审和审批。 14.规范市场秩序。实现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对取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制定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取消的资质资格许可项目,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提高相关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能力,并依法加强监督。对通过备案制度或自由进入市场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人,严格按标准进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5.打破行业垄断。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允许各类社会资本平等进入各服务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在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建设、土地、税费、金融、政府资金扶持和采购、医保定点、资质认定标准、学科建设,以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等各方面,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政策。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职称评聘、职业技能鉴定、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招标、成果鉴定验收等各方面,享受公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相关公办机构的改制重组。 16.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攻坚力度,坚持分类施策。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完善过渡政策,加快转企改制步伐;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17.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积极探索民办非营利机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同样待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民办教育、医疗机构推广。 18.加快服务业综合改革。支持国家和省级试点单位,在改革开放方面先行先试。省、市级权限下放可先在试点单位试行,支持试点单位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优化流程和加强监管、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对改革成效显著的,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奖励。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和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降低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的市,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探索一业多会,引进竞争机制,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活力。 19.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在我省以合资、合作方式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的股比限制。鼓励外资兴办职业技能培训、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有序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和文化产业对外开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我省举办有关机构,按规定享受优先扶持政策。支持利用外资发展金融保险、科技信息、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旅游会展、评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品牌创意、人力资源等现代服务业。放宽对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股比限制。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健全完善外商投诉协调机制。 20.扩大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继续支持运输、旅游、对外劳务及工程承包等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出口,加快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和研发设计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到境外设立经营网点。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城市、园区和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领军企业。 21.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各地引进的国内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其建设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所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各级政府可给予资金支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免征;对其高管人员,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和省内新入围的世界500强、国内综合100强和服务业100强企业总部、区域和功能性总部,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激励创业,推动创新 22.支持服务业自主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公共服务、金融服务和产业引导上更多向小微服务业企业倾斜,推动全民创业。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个人创办小微服务业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多渠道开拓市场。对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和创业服务等类型的社会组织给予注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建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自主创业和小微服务业企业发展,给予小额担保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等。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举办民营博物馆和文化馆,并支持相关领域的创业就业,对相关企业和项目建设给予资助。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家庭服务业,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民办非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放宽小微服务业企业市场退出规定,延长休养生息时限。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税负增加的,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 23.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允许服务产品、商业模式创意方案和其他可评估、可转让的无形资产折算为企业股份。支持服务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和园区;鼓励服务业相关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制定省级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办法,被认定的省级创新团队由省政府公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国家和省创新团队实施的项目给予资助。 24.支持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研发设计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信息、物流、售后和社会服务等业务组建成为专业化的法人企业。剥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税负高于原税额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补助;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25.支持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制定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和开展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企业,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培育阳光大姐、银座超市、临沂物流等一批本土服务业名牌。制定振兴“鲁菜”发展规划,加快“鲁菜”开发创新,提升品牌形象和餐饮市场占有率。 26.支持服务业集群集聚发展。完善省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企业认定和动态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培育办法,经省政府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适当安排部分建设用地指标予以支持;对示范区内的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六、加强领导,强化考核 27.加强服务业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与服务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强化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发挥好对服务业工作组织协调、统筹规划、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重大问题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健全服务业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发展合力。 28.加大服务业绩效考核力度。提高服务业在各级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完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明确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修订完善对各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和服务业载体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奖励机制。对发展服务业成绩突出的单位,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29.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健全完善全面反映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大力推进服务业全行业统计。加强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统计工作,完善对服务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统计,建立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分析季报制度,促进统计信息的交流与资源共享,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对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及其他机构内部服务单位的增加值进行分类评估。参照市场租金,科学核算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水平。加强各级、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能力。 30.强化典型示范带动。鼓励各地创先争优,积极在发展方式、改革开放、优化环境、政策扶持、自主创业、企业创新和品牌打造等方面,发现、扶持和培育一批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各地服务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强化典型引领。 按规定程序抓紧清理修订与本意见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督导本意见执行情况,协调推动各级、各部门加大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之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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