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30号 1996-02-0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强化税收检查,严厉打击偷、骗税和利用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确保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市局决定今年上半年在全市开展一次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提、动用、抵扣情况的检查。 检查的重点: 1.一般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如实计提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2.在1994年内一般纳税人动用期初存货是否真实、动用比例、抵扣税款计算是否准确; 3.1994年内一般纳税人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无审批手续; 4.1994年内一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时间、比例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否如实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1995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款抵扣凭证的检查。 检查重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 2.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税款抵扣联的记载内容是否一致,有无只有税款抵扣联而无发票联的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有无丢失、损毁;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虚开、代开、转借等问题。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度全年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检查。 检查的范围: 各类大、中型商业、物资、供销批发企业、各类企业性公司(包括工贸、技工贸一体的各类企业性公司)及各区、县局认定应重点检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检查重点: 1.销项、进项税额、销售收入计算是否正确、真实;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按期登记销项税额; 3.申报纳税是否正确; 4.期初进项税额计提、抵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虚报、挂账税额或不按规定的方法、比例抵扣期初进项税额。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 (一)检查面: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专项检查的户数不得少于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5%。 (二)开展专项检查要结合政策调研、典型案例的查处,重点行业及税源大户的监控,对无资金结算,无实物移动的货物销售,一律按偷税性质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专项检查要求 (一)此次专项检查列入市局1996年稽查计划,并做为对各局稽查工作的考核内容。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到精心组织,具体安排,结合各局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充实检查力量,提高检查水平,确保专项检查任务的完成。 (三)各局专项检查计划、安排请于2月底之前,上报市局稽查处;专项检查总结并随附3份重点案例,于7月10日前一并报市局稽查处。 (四)专项检查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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