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9]149号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环东海域新城暨现代服务业基地片区指挥部关于印发支持环东海域新城新经济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1-27
摘要:上述扶持政策中,税收奖励及执行市级统一政策的,由市、区受益财政按现行体制共担,其他政策由所在区承担。奖励金由项目落户区负责执行兑现,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先行全额拨付,市级承担部分通过市对区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办理。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环东海域新城暨现代服务业基地片区指挥部关于印发支持环东海域新城新经济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厦同政[2019]149号       2019-11-27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公司):

  《关于支持环东海域新城新经济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经区政府与环东海域新城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环东海域新城暨现代服务业基地片区指挥部

2019年11月27日

关于支持环东海域新城新经济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跨岛发展”战略,全面加快环东海域新城开发建设,推动环东海域新城新经济产业园成为新经济企业及企业总部的集聚地与策源地,进一步发挥新经济企业在引领产业技术、业态和商业模式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新城和园区发展现状制定本政策。

  一、企业认定标准

  本政策所指的新经济企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范围内的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等五类企业。

  由环东海域新城暨现代服务业基地片区指挥部与同安区牵头,成立入园审核委员会,对拟注册至园区并购房或租房的企业进行审核。

  二、企业入园条件

  企业需为具有法人资格,从市域外新引入或新注册在环东海域新城新经济产业园区内,实行统一结算并在厦门市缴纳税收的新经济企业。企业需获得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少于1亿元,或达到市级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

  三、园区扶持措施

  (一)空间保障

  1.购房过渡期租房补助

  在项目建成前,新经济企业注册到园区并签订购房合同,且在现代服务业基地丙洲统建区内租用办公用房(已装修)作为过渡使用的,前三年租金给予补贴。过渡期(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起计算,含购房装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补贴面积不超过购房面积,三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在项目建成前,新经济企业注册到园区并签订购房合同,且在现代服务业基地丙洲统建区以外区域租用办公用房作为过渡使用的,前三年按每平方米20元/月给予企业补贴,过渡期(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起计算,含购房装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补贴面积不超过购房面积,三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租房补助

  在项目建成后,注册至园区并签订租房合同的新经济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度缴纳的纳税总额,给予企业连续三年的入驻租金补贴。其中:企业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企业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给予每年20万元补助;企业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给予每年35万元补助。

  3.购房补助

  新经济企业首次购买产业园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其购房合同金额给予1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房补贴,补贴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如十年内转让该办公用房的,应按原补贴金额退回购房补贴。

  (二)扶持措施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推动加快集聚发展

  新经济企业落户园区且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并签订购房或租房合同的,经认定后,按实际到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引进高端人才

  税收支持。对达到入园门槛的新经济企业中年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与补贴。其中: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补贴比例50%,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补贴比例75%,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补贴比例100%。按年个人所得税3万元(不含)以上、8万元(含)以下员工数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新经济企业在职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员工持股。对新经济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对持股平台给予奖励。

  住房保障。对满足“三高”企业标准的新经济企业,给予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按照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子女就学。新经济企业高管子女首次在厦就学的,按照我市有关人才和港、澳、台、华侨、外籍子女就学等相关政策统筹安排。

  (3)经营贡献奖励

  自达到入园门槛的新经济企业在园区注册并签订监管协议当年起,前五年按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70%(合伙企业按年度增值税地方留成享受相应奖励政策);后五年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3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35%。

  计算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厦门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

  2.构建创业融资服务体系

  (1)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新经济企业需要贷款担保支持的,协助企业对接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之内,担保费率低至1%的项目,按担保额度的1%给予担保机构补贴。

  推出科技信用贷款产品。以企业财务指标、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等相关数据为依据,构建企业授信模型,自动生成企业信用贷款预授信额度,联合试点银行为企业办理信用贷款,单户贷款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充分利用市财政针对三高企业所设立的信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额度,在额度内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的70%。企业还款后可向市科技局申请财政贴息,贴息标准为实际支付利息的30%。

  (2)加大市、区产业基金支持力度

  有融资需求的新经济企业,可优先推荐给市、区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由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支持新经济企业成立产业并购基金,重大产业并购基金可申请市、区两级产业投资基金以适当比例参股出资。

  (3)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含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新经济企业注册至园区后,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人民币;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至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人民币。上述企业募集资金的40%(含)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再给予同档次同等金额的奖励。

  3.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对满足“三高”企业标准的新经济企业,按照厦门市三高企业政策,享受推动自主研发项目攻关、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力度、支持企业建设实验室、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补贴研发设备使用费用等扶持措施。

  四、监督管理

  (一)入园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同安区、园区管理运行方共同研究建立退出机制。落户园区内的企业须与同安区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兑现本政策,原已享受的奖励(补助)等应全额退还厦门市(或同安区)财政,并列入失信名单,由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1.在厦经营期限不足10年即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厦门市外;2.抽逃资金空壳运转的;3.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本政策扶持资金。

  (三)申请本政策的企业,年度享受的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鼓励引进高端人才、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市区产业基金支持力度、推动自主研发项目攻关、支持企业建设实验室、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补贴研发设备使用费用等8项除外)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如超过的,延迟到下一年度兑现。

  五、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政策中,税收奖励及执行市级统一政策的,由市、区受益财政按现行体制共担,其他政策由所在区承担。奖励金由项目落户区负责执行兑现,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先行全额拨付,市级承担部分通过市对区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办理。

  (二)本政策仅适用于从市域外新引入或新注册在环东海域新城新经济产业园区内,实行统一结算并在厦门市缴纳税收的新经济企业和企业总部。

  (三)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如与厦门市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扶持措施中有明确扶持年限的,按照扶持年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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