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4]641号 2004-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段内容”根据.....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修改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正文内容第一条中”印章应使用“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契税征收专用章”字迹。“修改为”印章应使用“xxx(机构全称)契税征收专用章”字迹。”、“区、县地方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局”。删去附件:2、3、4、5、6、7、8、9、10。 3.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现一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税屋提示——“整段”修改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1994]36号)规定,各局可以制发专门用于契税征收的印章,用于契税即时审核减免税出具的法律文书和即时界定契税征收范围出具的法律文书。 [条款修订]印章应使用“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契税征收专用章”字迹。印章刻制的规格、形状、数量、编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2项规定执行。【税屋提示——”印章应使用“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契税征收专用章”字迹。“修改为”印章应使用“xxx(机构全称)契税征收专用章”字迹。】 凡属于程序审核范围出具的法律文书,一律使用“区、县地方税务局”印章。【税屋提示——“区、县地方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局”】 二、属于税务机关程序审核范围的,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应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一)。属于即时审核范围的,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可在所送达的文书中附加受送达人的签收内容和日期,代替《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契税征管系统减免税模块尚不能实现全部自动化之前,应以手工方式出具有关的审核表及法律文书。 附件: 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附件废止]契税减免税申报表 3.[附件废止]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 4.[附件废止]附送资料清单 5.[附件废止]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适用于单位、适用于个人) 6.[附件废止]契税核定通知书 7.[附件废止]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 8.[附件废止]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 9.[附件废止]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 10.[附件废止]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