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4]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21
摘要:各部门要制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具体措施,分单位、分项目落实预算执行工作任务、责任人和执行时间,明确考核指标,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财政预算批复到部门后,部门要及时按工作进度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14]21号     2014-03-21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时效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预算执行的责任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有利于中央和自治区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我区财政经济平稳运行。当前,我区各级财政收支缺口和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矛盾并存。必须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清理长期闲置存量资金,合理调整使用方向,有序投入亟需的领域,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部门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细化部门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和规范预算资金管理。各部门要制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具体措施,分单位、分项目落实预算执行工作任务、责任人和执行时间,明确考核指标,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财政预算批复到部门后,部门要及时按工作进度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必须坚决打破部门预算资金属于部门所有的传统观念,树立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职的正确理财理念,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统筹推进各项事业发展。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不断改进完善管理措施办法,指导督促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不断增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时效性和有效性。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项目支出进度严重滞后或者安排使用后形成的结余资金,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调整预算,收回或调整用于其他急需的支出,减少财政存量资金沉淀,发挥财政资金应有效益。对于开展预算执行工作不力的,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不予办理追加、核减当年或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等方式,督促部门加强预算管理。

  二、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有机结合的机制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水平。部门预算编制时要突出安排重点,除保障党委和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外,其他一般性项目支出原则上实行“零增长”控制。要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预算编制时全面准确细化到相应的经济分类科目。要进一步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严格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予以细化,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和金额;对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除据实结算的专款外,其项目支出预算细化比例不能低于80%,对未按要求进行细化的项目支出预算,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或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逐步提高部门预算到位率。要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解难事。

  财政部门要将各部门上一年度和当年前三季度支出进度,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原则上年内不办理预算追加,并将按当年项目未使用额度核减其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财政厅要将各市县支出进度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国库资金调度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对支出进度快的市县财政部门,在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和国库资金调度上给予适当激励,对支出进度慢的适当扣减其资金安排和调度额度。

  三、及时细化和下达预算

  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75日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具体承担单位,超过90日仍未落实导致无法执行预算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要全部收回总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本级预算安排的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原则上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予以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采取先下达、后清算或分季下达等方式。

  对于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和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5日内分配下达资金;对于未明确到具体项目,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的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当年收到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务必在本年度内提出资金分配的意见。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转移支付全额列入本级年初预算,属于下级财政支出的,应于当年11月底前提前通知下级财政部门;同时,进入新年度后,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第一季度内提出资金分配的意见。

  需要项目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的,主管部门应在资金分配下达时限要求10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达财政部门;未按时报送的,财政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单独分配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下级财政的具体额度内分解下达项目计划。

  四、规范追加预算管理

  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出台新的增支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引发的新增支出,原则上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经费中调剂解决,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各部门申请追加预算,除特殊事项外,应在每年8月31日前将追加预算的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在9月30日前按规定履行完相关报批手续,超过上述时限,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

  对当年预计要安排的超收收入,财政部门要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提前做好支出安排预案,并严格依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及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五、增强部门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计划性和均衡性,强化用款计划管理,编报全年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当年预算原则上当年完成。按照支出均衡性原则,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总体要求为:上半年达到40%,前三季度达到65%,全年达到90%以上。其中,基本支出原则上按序时进度执行,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执行。对一些特殊项目,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及时拨付资金。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资金的预拨工作。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工作。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下达用款额度或支付,同时,要加强资金支付管理,防止超预算、超进度拨款。

  各部门要加快对上年结转资金(含权责发生制列支结转)的使用进度,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上年结转资金在当年预算批复前重点使用,原则上当年6月底前要使用完毕。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列支结转规模,严格做到每年通过权责发生制列支结转的资金规模只减不增,年底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年底规模。

  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用款计划,结合全年收入入库情况,加强库款管理和资金调度,完善预算周转金管理,切实保障基层财政部门资金周转和部门正常用款需要。

  六、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决策部署,采取积极措施,盘活用好财政存量资金。

  一是及时收回公共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对本级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资金,在预算安排的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于1月份启动清理工作,上半年全部收回总预算;对上级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余资金,有具体管理办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收回总预算。对本级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在结转使用1年后的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1月份启动清理工作,上半年全部收回总预算;对上级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其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结转资金,在连续结转两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全部收回总预算。

  二是及时收回“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结余结转资金。对本级预算安排形成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结余结转资金,在预算安排的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于1月份启动全面清理工作,上半年全部收回总预算。

  三是加强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和国库资金管理。对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不到80%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项目,在连续两年执行率不到80%后的次年暂缓办理结转,并于1月份启动清理工作,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合理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继续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转入财政专户;对以往年度已经拨入财政专户的存量资金,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排查,区分需要继续安排使用的和可以统筹安排使用的财政专户存量资金,进一步盘活财政专户存量资金。对本级财政暂存款、暂付款以及对外借款进行每年两次以上的定期全面清理,确保暂存款每年在上年的基础上只减不增和2014年底财政暂付款在上年的基础上压缩30%以上。

  四是加强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在每年1月份启动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全面清理工作,对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于上半年收回总预算;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年度增支项目应主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解决,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预算追加,并视支出进度等情况压减当年预算指标和核减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额度。对部门暂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组织开展每年两次以上的定期全面清理,严禁利用财政拨款对外借款。严格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现有结余资金,采取分年编入部门预算方式,逐步予以消化。对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坚决按规定予以撤销;短期内无法撤销的,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严格审批管理,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同时实行年检制度,查明财政存量资金情况,适时予以撤销。

  五是及时调整使用或收回年内无法支出的项目资金。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全面清理当年预算安排(含本级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的项目资金,对当年内确实(部分)无法支出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当年9月底前及时调整用于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其他急需的支出或收回总预算。

  七、强化督导,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并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考评体系,建立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资金使用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和资金使用效益。在提高财政支出均衡性的同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杜绝“突击花钱”现象,坚决防止超预算拨款,防止超项目进度拨款。要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于不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拨付使用或分配下达财政资金的部门,由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审计部门等督促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取消相关预算资金安排,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相关主管部门如不按有关制度和本通知规定要求及时细化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或发生挤占、挪用,造成损失浪费的,上级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资金,或会同相关部门报政府审批后重新安排项目,相应削减下年度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数额,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本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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