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319号 2004-09-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国税系统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2月1日。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电脑版《代开发票》,同时停止使用《海南省××市县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为了保证《代开发票》的按时启用,各市县局务必于2004年10月20日前将《代开发票》的年计划用量报省局统一印制。 代开发票的软件系统,由省局组织开发,各市县局要认真做好有关软件系统安装的准备工作。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具《代开发票》必须加盖全国统一式样的“代开普通发票专用章”(见附件1(略)),原各市县局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由省局统一制作发放各市县使用(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收款方申请,凡是由付款方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以及付款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书面证明,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2(略))。发票代开人员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申请表要认真审核,以确保代开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要求其提供购销合同(银行收付款凭证)和商品出入库单等资料,对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市县使用(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定期比对代开发票票面信息和对应开具的税票票面情况,定期审计票款结报情况。凡发现在代开发票过程中有擅自减免税、提高或降低适用税率(征收率)、违规征收税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