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5]465号 1995-12-27 部内工交司、商贸司、农业司、文教司、外事司、社保司、地方司、农业开发办公室、监督司、监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并有利于机关廉政建设,根据部领导关于管理办法要从严的要求,我们对[93]财预字第149号《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并经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快修订有关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执行。 税 屋附件: 一、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二、199年财政部专项周转金计划表 三、199年财政部专项周转金执行报表 财政部 1995年12月27日 税 屋附件一: 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周转金的来源 第一条 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规定每年在中央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全部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 第二章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第二条 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的使用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二)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 (三)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立足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减轻财政负担; (四)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第三章 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的使用范围限于: (一)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三)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壮大财力; (四)支持城市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 (五)支持文教、社保事业发展和行政机关后勤改革; (六)支持旅游、外经以及商业网点建设等第三产业发展。 第四条 财政部专项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资、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国家计划外基本建设和消费性开支。 第四章 周转金的规模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累计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超过当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的3%,达到这个比例后,我部不再继续增加专项周转金。 第六条 有关司局在年度预算内需要增设专项周转金,应在年初提出计划,送预算司审核汇总后报部领导审批,并由预算司办理增设专项周转金手续。执行中不再办理追加手续。 第七条 有关司局每年一月份应向预算司提供本年度专项周转金计划,包括:增设专项周转金数额、借出专项周转金数额、占用费率及本年到期应收回的专项周转金数额、占用费、存款利息和坏帐损失等,由预算司审核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司局对专项周转金使用的执行情况应于每季度终了后十天内编制“专项周转金执行季报表”(报表格式另定),半年和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要写出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报主管副部长并抄送预算司。 第五章 周转金使用期限及利息、占用费 第八条 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一、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有关司局要按委托贷款金额的1%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支付手续费、公司要按周转金存款利率2.625‰(月息)向有关司局计付存款利息。支付手续费与计付利息由公司向预算司统一结算。 第十条 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的占用费根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项目种类、额度大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年费率在1-4%以内,由有关司局根据不同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第六章 周转金的借出与回收 第十一条 专项周转金由预算司总会计统一在公司分司局开户。资金的分配权归有关司局。有关司局要同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健全借款和还款手续。预算司根据各司局定期开出的专项周转金借款“拨款申请书”,通知公司将资金拨人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总会计在有关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 第十二条 各司局发放专项周转金,应与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签订合同(或财政部下发文件),并由其负责按期归还我部,不能越级直接对市、县发放。到期收回的本金和占用费,要及时汇入我部总会计在公司开设的帐户,不能留在地方周转使用。到期不能归还的,由各主管司局按到期未还的周转金本金每日加收1‰的逾期占用费,并按合同规定从财政拨款中扣回。 第七章 各司局的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预算司负责制定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审核提出增设周转金的意见,汇总、报告部内专项周转金的安排、使用以及回收情况,并综合反映借出及回收的专项周转金情况。预算总会计对各类专项周转金进行核算,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手续和制度。 第十四条 有关司局按规定负责安排专项周转金使用项目并按期回收资金。年度计划以内的资金分配应由各司(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将司(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报主管副部长审定。专项周转金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记帐和核算。 有关司局对发放的专项周转金要实行跟踪监督,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第八章 周转金的核算 第十五条 各司局的专项周转金统一由预算司总会计进行一级会计帐户核算。在中央总会计总帐的资金来源类增设“财政专项周转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一级科目,核算各司局业经批准增设的各类专项周转金、按规定收取的占用费和存款利息;在资金运用类增设“财政专项周转金借款”一级科目,核算各司局专项周转金借款和收回的本金。各司局对专项周转金要进行明细核算,月末终了后,要与预算司对帐。公司应将收回的周转金本金和占用费凭证附联五日内送预算司,并定期与预算司和各司局核对专项周转金的有关数额,包括各司局借出和到期收回的专项周转金数额、占用费等。年度终了后公司应对计付给各司局的存款利息通知预算司进行帐务处理。 第九章 周转金的使用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各司局专项周转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由监督司会同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各司局下发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抄送监督司和监察局。 第十七条 监督司和监察局要定期对各司局的专项周转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者、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一)未经部领导批准,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将无偿拨付的资金改为有偿使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购专项周转金使用原则,任意扩大使用范围的; (三)对应收回的专项周转金本金、占用费和利息,不按规定汇入预算总会计开设的帐户统一核算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越级对市、县直接发放专项周转金借款的; (五)对收取的利息和占用费,不按规定全部转入周转金本金,而擅自用于个人福利、奖励、本单位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消费性开支的; (六)利用发放专项周转金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区别情况,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有关司局和公司要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制定的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加以修订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司局应对专项周转金的借出、回收情况做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抄送预算司,由预算司汇总后向部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农业开发办公室对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部长办公会议1995年10月28日讨论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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