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0]4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01
摘要:纳税人从事飞机维修劳务(不含军队系统各单位对军用飞机的维修劳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具体操作办法是: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期内应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对飞机维修劳务超税负部分的税款,由县级国税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退还给纳税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404号                       2000-11-01


合肥、黄山、阜阳、蚌埠、芜湖、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从事飞机维修劳务(不含军队系统各单位对军用飞机的维修劳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具体操作办法是: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期内应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对飞机维修劳务超税负部分的税款,由县级国税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退还给纳税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