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0]40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01
摘要:纳税人从事飞机维修劳务(不含军队系统各单位对军用飞机的维修劳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具体操作办法是: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期内应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对飞机维修劳务超税负部分的税款,由县级国税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退还给纳税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404号                       2000-11-01


合肥、黄山、阜阳、蚌埠、芜湖、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从事飞机维修劳务(不含军队系统各单位对军用飞机的维修劳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具体操作办法是: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期内应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对飞机维修劳务超税负部分的税款,由县级国税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退还给纳税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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