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404号 2000-11-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从事飞机维修劳务(不含军队系统各单位对军用飞机的维修劳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具体操作办法是: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期内应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对飞机维修劳务超税负部分的税款,由县级国税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退还给纳税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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