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5]93号 2005-4-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提高认识,充分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好《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解决“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减轻纳税人负担,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应按照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列》(国务院令第287号)和财政局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期限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因税收管理特殊需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各地要积极提倡以网络方式或电子介质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逐步实现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要充分利用财务会计报表信息资源,加强税源的掌握和监控。 《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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