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淮北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市某服装专卖店进行纳税检查,该专卖店于2002年6月开业,由张某经营,为个体工商户,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检查人员来到专卖店,依法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当财务人员打开存放账本的抽屉时,检查人员发现了一张存折,经询问张某和专卖店的营业员后得知,该店每日的营业款均存入该存折。 检查人员遂将该店涉税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当检查人员将该店2002年6月~2003年9月申报收入同存入存折的营业款核对后,发现该店自开业以来少申报收入20.08万元,少缴税款8000元。而检查人员再次来到专卖店时,发现该店已关闭了店门,张某也联系不上。经调查,张某是外地人,而且该专卖店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即将到期。检查人员察觉到张某有可能逃避税务机关的查处,于是急忙去银行查询张某是否已将存折上的2万元转移。到银行后得知张某因没有存折,无法取钱,但已将存折挂失,且挂失期限于次日就将到期。检查人员于是迅速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将存折上的涉税金额冻结,两天后,张某不得不主动联系检查人员,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 处理结果: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文的规定,该专卖店少申报收入20.08万元,应追缴增值税8000元,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专卖店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应及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以避免出现检查结束后人去财空,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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